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社會群眾團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群眾性和社會性。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聯絡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之一。成立於1949年3月,原名為“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1957年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聯合會“,1978年又改名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它的基本職能是:團結、動員廣大婦女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任務是:1、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2、教育、引導廣大婦女,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3、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4、為婦女兒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絡,直轄市和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5、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加強同港澳臺地區及華僑婦女的聯誼,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
婦女聯合會實行地方組織和團體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制度。按照國家的行政區劃建立級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全國和地方各級領導機構,由全國和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機關和事業單位建立婦女委員會,廠礦企業的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及其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均是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其他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全國性和地方性的婦女團體,各行業婦女自願組織的為社會、婦女服務的協會、聯誼會、宗教團體和其他群眾團體的婦女組織,自願申請,經全國婦女聯合會或當地婦女聯合會同意,可作為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的方針、任務;審議和批准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修改婦女聯合會的章程;選舉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大會確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五年期間的主要任務和工作計劃,修改章程並選舉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會並選舉、決定全國領導機構成員。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下設書記處,由常務委員會推選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工作。
全國婦聯機關的主要工作任務:根據黨的中心任務,指導各級婦聯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和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開展婦女兒童工作;聯絡團體會員,並給予業務指導。調查研究全國不同地區婦女和兒童的情況、問題,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議。指導和推動全國農村婦女的“雙學雙比”活動及城鎮婦女的“巾幗建功”活動。組織、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導地方各級婦聯的宣傳輿論工作。教育、引導廣大婦女,開展婦女職業技術培訓和多層次的婦女幹部培訓,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婦女參政,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建立與各族各界婦女的聯絡,鞏固婦女的大團結。積極開展同港澳臺地區及華僑婦女的聯誼,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友誼,加強合作。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有關事項。根據上述主要工作任務,全國婦聯機關設7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委。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婦聯機關內設機構,不定規格,不配專職領導職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