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黨政群機關等政務部門,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機構以單位名稱註冊“政務”、“公益”域名作為其網上名稱時,必須與其主管機關批准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二)政務部門和公益機構使用“政務”、“公益”專用中文域名時應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合法名稱,網站內容應符合國家對政務網站和公益性網站建設的有關規定。
(三)公益機構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務”中文域名時,須經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批准同意。
(四)政務部門和公益機構在註冊非單位名稱的中文域名時,必須與其職能、宗旨及業務範圍具有相關性。
(五)政務部門和公益機構的域名註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提交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