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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春季學期起湖北農村義務教育學雜費全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6日   來源:湖北日報

    從2007年春季學期起,湖北省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622萬中小學學生將從中受益。這標誌著湖北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全面啟動。

    按照要求,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含縣鎮、農墾、林場)中小學校都必須實施新機制改革。新機制改革所需資金21.09億元,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

    全免學雜費後,農村小學每生每年最低可免除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70元;縣鎮小學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330元。同時,湖北省將對151萬貧困家庭(含城市低保戶)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對其中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記者 廖志慧 通訊員 劉仁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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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解讀
湖北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改革的內容

    1、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含信息技術教育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2、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

    3、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

    4、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

    二、改革總體要求

    1、改革的基本原則: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組織實施。

    2、實施範圍:所有農村(含縣鎮、農墾、林場)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都必須實施新機制改革。

    3、改革資金。

    (1)中央與地方(指省、市、縣三級,下同)分擔比例:恩施州8縣市,中央:地方=8:2;其他縣市區,中央:地方=6:4。

    (2)中央、省承擔的改革資金按《2004年湖北省教育事業統計》中的縣鎮、農村在校學生數進行測算與下達。

    (3)農墾、林場所屬中小學的改革資金,按現行體制解決。

    (4)關於武漢市、宜昌市帶農村的市轄區,省政府決定,所屬農村學校實施改革的資金,按2004年在校學生數測算,屬中央承擔的部分,暫由兩市政府向省財政借款解決,屬地方承擔的部分,除免學雜費資金全部由省承擔外,其他改革資金由省、市、區按2:5:3的比例分擔。

    (5)改革資金從各級財政新增財力中安排,並單列、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不能佔用教育經費的正常增量。嚴禁用改革資金還債和發放教師工資、津補貼。

    (6)各地及時向省政府上報當年改革資金落實情況以及下一年度預算安排情況,省財政廳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落實不到位的,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並相應扣減該市、縣稅收返還或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用於農村義務教育投入。

    (7)省在確定資金分擔比例時,將黃州區、鹹安區、孝南區、襄陽區、荊州區、夷陵區、曾都區、東寶區等8個區按農村縣對待。

    4、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制度,學校各項收支都編入縣級財政預算。對不按規定使用公用經費的,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5、按照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的要求,對農村中小學經費實行“校財局管”。

    6、城市(含縣級市)所轄街道、辦事處範圍內的中小學實施改革的時間與方案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市、區政府承擔。

    三、免學雜費(含信息技術教育費)面向所有農村中小學,免費標準:農村小學每生每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70元;縣鎮小學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330元。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兩級分擔。

    四、免費提供教科書面向151萬名家庭(含城市低保戶)經濟困難學生,補助標準:小學每生每年7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元。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提供。

    五、“一補”(即貧困寄宿學生生活補助)面向151萬名家庭(含城市低保戶)經濟困難學生中的寄宿生,所需資金由縣(市、區)承擔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補助標準及方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六、公用經費保障

    1、面向所有農村中小學,補助標準:每生每年30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其中,恩施州8縣市中央承擔24元、地方承擔6元;其他縣市區中央承擔18元,地方承擔12元)。

    2、屬地方承擔的部分,29個貧困縣市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其他農村縣市區按省與縣市區5:5的比例分擔(即省、縣市區各承擔6元);帶農村的市轄區屬地方承擔的部分按省、市、區2:5:3的比例分擔(即省、市、區分別承擔2.4元、6元、3.6元)。

    3、2009年、2010年將免學雜費和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統籌計算,2008年湖北省落實公用經費的實際情況(即每生每年農村小學200元、初中300元,縣鎮小學230元、初中330元)與國家確定的公用經費定額標準(每生每年小學300元、初中500元)的差額部分(即每生每年農村小學100元、初中200元,縣鎮小學70元、初中170元),2009年解決50%(即每生每年農村小學50元、初中100元,縣鎮小學35元、初中85元),2010年解決剩餘的50%。資金仍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按現定比例分擔。

    4、財政、教育部門分配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應主要依據在校學生人數,同時又要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的學校傾斜,保證較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

    七、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

    1、面向所有農村中小學。

    2、標準及計算方法:按校舍生均標準面積(小學4.5平方米,初中6平方米)計算標准校舍面積,扣除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已改造面積後,再結合折舊率(3.3%)、單位校舍改造成本(每平方米300元)因素,測定各縣市區維修改造資金總額。

    3、校舍維修改造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的比例共同承擔。4、屬地方承擔的部分,由省、市、縣共同承擔。省與市、縣的分擔比例為:29個貧困縣市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其他農業縣(市、區)按省與縣(市、區)5:5的比例分擔;帶農村的市轄區按省、市、區2:5:3的比例分擔。

    八、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按現行體制,將教師工資和地方附加津補貼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和財政統一發放範圍。

    九、中央、省政府已經明確的教育投入政策必須繼續嚴格落實幾個主要政策是:

    1、各級財政在改革前已經安排用於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不能減少,不得“上進下退”搞“擠出效應”。(財政部教育部財教[2006]3號)

    2、明確各級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務的職責,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例達到4%。(《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決定》,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3、各級財政預算對義務教育的投入要落實“三個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義務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修訂)

    4、稅費改革固定性轉移支付用於教育的比例不得低於60%;用於教育的資金中,用於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於10%。(省政府鄂政發[2004]26號)

    5、非貧困縣市財政按每生每年不低於15元的標準對農村中小學給予公用經費補助撥款;該項資金是原有投入,不能抵頂縣級應承擔的公用經費改革資金。(省政府鄂政發[2004]26號,財政部教育部財教[2006]3號)

    6、各級財政新增教育經費主要用於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國務院國發[2003]19號,省政府鄂政發[2004]26號)

    7、確保省級財政安排的政策性轉移支付專款專用。不得抵頂各地原來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財政投入,不得因上級增加政策性轉移支付補助而減少本級財政的預算投入。(省財政廳鄂財預發[2005]56號)

    十、實施新機制改革過程中的收費政策嚴格執行鄂教財[2006]18號文件。

    1、2007年春季開學起,實施新機制改革的學校除可按省定“一費制”收費標準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寄宿生住宿費和在學生自願原則下適當收取伙食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取消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一切學校服務性收費。2009年春季開學起,取消寄宿學生住宿費。

    2、享受“兩免一補”政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交納作業本費。29個貧困縣的標準為農村小學每生每學期5元,初中每生每學期10元;其他地區的標準為農村小學每生每學期20元,初中每生每學期30元。所有縣鎮的小學每生每學期25元,初中每生每學期35元。

    3、暫時未納入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地區,2007年繼續執行省定“一費制”文件(鄂價費[2006]126號)確定的收費辦法。

    4、學校代學生購買課本、作業本,據實結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嚴禁收取如手續費等任何形式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