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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的推出對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是必要和迫切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1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公安部將在亞洲大酒店二樓錦和廳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貫徹《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有關情況。

    [馬維亞]這些活動涉及到體育、文化、商貿、旅遊、教育等各個方面,幾乎涵蓋了人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為規範和加強這些活動的安全管理,公安部1999年已經頒布了《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對規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種類、數量和組織形式都出現了較大變化,《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現在這個辦法是公安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原則上只能規範和調整公安機關本身的工作,對目前一些承辦者未經審批而擅自舉辦的大型活動,這個《辦法》的制約力不夠。 其次,調整的範圍過窄。這個《辦法》只規定對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活動,而對目前各地舉辦的大型展覽、展銷、人才招聘會、現場的彩票銷售活動沒有涵蓋在內,使得這些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同時,《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後,國務院頒布了412號令,保留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國務院頒布的這個決定規定,只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安全許可。

    因為國務院的決定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迫切需要制定一個條令,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的條件、程序和時限要通過條例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各種大型群眾性活動日益增多,其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和全世界的關注。在這樣情況下,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和監督管理措施,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所以剛才武主任也提到,從2004年開始,公安部就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進行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及其他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立法的各項準備工作,終於促成了這部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到今天已經實施了一個月,實施情況比較良好。

    第二個情況,條例的主要精神。條例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原則。主要的特點是:承辦者對大型活動的安全負責,我們的工作機制是承辦者負責實施活動的安全工作,公安機關代表政府對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要求,是因為安全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承辦者既然是活動的組織實施者,同樣也應當是安全的重要維護者、保障者。承辦者既可以享受舉辦活動所帶來的利益,也應當承擔舉辦活動可能出現的風險。做到利益和風險共擔,實現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為保證這一精神的落實,《條例》對承辦者的安全責任做了具體規定,並明確了相應處罰措施。這樣的要求有利於強化承辦者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於保障活動安全措施的落實,有利於維護和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目的。這是條例主要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