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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探索通過立法形式規範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4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12月14日(星期五)15時,在國務院小禮堂召開“全國海上搜救大會暨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中國政府網進行現場直播。

    [天津市副市長  只昇華]:根據會議安排,我就天津市海上搜救立法情況做一簡要彙報。

    海上搜救立法是規範搜救管理體制、理順權貴關係、履行國際公約、促進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國際化港口都有相關海上安全的規範作為吸引投資、促進發展的條件。過去我市缺少相應的制度規範,在一定程度上不僅制約海上搜救行動的效率,而且還將影響作為國際性港口城市與世界接軌的進程。隨著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深入推進,天津水域海上交通運輸迅速發展,天津港船舶流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長,海上事故發生的幾率也隨之提高,海上搜救工作顯得愈發重要。2006年,我市組織海灘救助16起,救助船舶19艘次。為提高海上搜救效率,規範海上搜救行為,我們從2004年起,就著手海上搜救專項法律文件的起草準備。2006年初,市政府責成天津海事局專門成立搜救立法起草小組,在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草案、公約、預案等文件資料的基礎上,系統整理、分析了天津搜救中心多年來工作制度和成功經驗,起草了《天津市海上搜尋救助規定》。經過多方徵求意見、反復討論修改,以政府行政規章的形式納入今年立法項目,並於7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8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規定》,明確了海上搜救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填補了天津海上搜救領域的立法空白,為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天津市海上搜尋救助規定》,共六章四十五條,主要規範了使用範圍、搜救原則、搜救機構、保障工作、搜救行動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主要有3個特點:一是注重突出“以人為本”。明確規定了“遇險人員有獲得無償搜救的權利”,強調了國際通行的對人命救助方面的無償救助原則。二是注重提高救助效率。確立了就近、快速、高效的救助原則,規定了海上險情信息報告、應急預案的啟動、現場指揮、搜救行動的暫停、搜救行動的終止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另外,設專門章節對專業救助人員、救助船舶和飛機、救助資金、救助演習、善後處理工作等海上搜救保障體系進行規範,使海上搜救職責清楚、責任明確,促進了搜救行動良性運作,保證了搜救體系高效率、高質量、高水平運轉。是注重彰顯法律效力。《規定》建立了獎勵和處罰機制。特別是對誤報、謊報或故意誇大險情的,當事人不僅要承擔由此發生的海上搜救費用,而且要受到海事主管部門的處罰。

    《天津市海上搜尋救助規定》的頒發和實施對於我市保護海洋環境、保障海上安全、促進海上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已經産生積極的作用。天津市作為全國第二個以地方立法形式來規範海上搜救行動的城市,很多方面還在探索,我們將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我們要認真貫徹這次會議要求,努力把天津海上搜救工作做的更好,有效維護良好的海上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