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16時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紹《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香港大公報記者]:曹主任您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我們知道地震災後重建需要大量的投入,海外的媒體包括海外的一些輿論對於這些大量投入的有效監管非常關心,您能不能介紹一下有關條例中的規定情況,條例如何保證大量的財物是有效地應用到災民身上和災後重建?謝謝。
[曹康泰]:你的問題提的很好,這個問題不僅是社會關注的問題,而且是我們在起草條例過程中著重給予關注的問題。對於恢復重建資金和款物的管理,主要在條例的第七章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歸納起來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保證資金物資使用的公開化;二是規範相關的工作程序,比如接受捐贈的要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捐贈票據,政府對資金、物資的分配、撥付、使用要登記在冊建立檔案;三是要加強監督管理,一方面政府自身要加強監督,要通過稽察、審計、監察等形式,對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的監管;另一方面鼓勵社會監督,條例規定任何人都有權舉報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要立即調查,處理結果要依法公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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