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16時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紹《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我給曹主任提一個問題,您剛才在介紹中提到人的因素非常多,從自力更生一直到心理援助各方面都提到了,是不是以人為本的原則的具體體現?能不能給我們詳細介紹一下在起草條例過程中,如何考慮以人為本的因素的?
[曹康泰]:你提的問題非常重要,這是我們這次考慮起草這個條例的總的指導思想,以人為本的思想貫穿了整個條例的始終,不論是制度設計、規定的政策措施,都是圍繞著以人為本來展開的。以人為本落實到具體條文上,主要體現在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
歸納起來主要是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在過渡性安置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強調尊重群眾的意願。
二是在活動板房使用方面體現人性化,因為活動板房結構比較好,也比較安全,質量也比較高,在這個方面體現人性化,優先用於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特別是要安置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和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是在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條件方面,體現人文關懷。比如要求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同時要求做到防火、防風、防雨。
四是在現場清理中要求充分尊重當地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對於清理出來的財産和物資要詳細地登記、妥善保管。
五是村民住宅建設要尊重人民的意願,同時政府要為農民提供選址和住宅設計等方面的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