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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民辦高校辦學管理規定引導其健康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6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3月26日下午3時,教育部在北樓二層報告廳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介紹近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有關情況。

    [教育部規劃司司長韓進]第三部分,我給大家報道一下,教育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過程中,還做了一些具體工作。有這麼幾個方面:第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辦通知,還有中共中央組織法和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民辦高校教育工作若干意見的原則精神,教育部制定了民辦高校辦學管理的規定,其目的是規範民辦高校的辦學行為,明確高校的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引導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

    這個若干規定對民辦高校的內部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的任職,資産和管理,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招生廣告簡章的審核,出現違規行為的處罰,以及國務院和省級教育部門對民辦高校的管理職責都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若干規定的發佈實施對規範高校辦學行為和內部管理,防範民辦高校辦學風險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儘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辦高校的依法辦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高校管理工作格局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二,加強了與有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建立起了工作協調機制,積極與財政、稅務、審計、工商、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交流,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招生宣傳、財務管理,收費退費,對非法仲介違規辦學的行為的查處,努力建設民辦高校教育健康發展的協調機制。

    第三,推進民辦高校督導制度的建立,若干規定按照民辦高校促進法的基本精神,規定了省級教育部門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的任職條件、任期及職權。同時,教育部積極與省級教育部門溝通,共同研究探索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的有關做法,目前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會同省委組織部門已經完成了向十所民辦高校派遣了督導專員的工作。督導專員同時兼任這些學校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四,開展了民辦高校基本辦學條件的核查工作,促進民辦高校不斷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利用這種方式,改變過去我們存在的重審批不重管理的工作的不足。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書本問題調整標準通知》的要求,每年開展對民辦高校基本辦學條件的核查,並且根據核查的結果,對達不到結果的民辦高校給予限制招生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這件事情實際上從2006年一直在做,但它有一個工作的力度,一開始做有一個從政策上允許一定的寬鬆度到逐漸嚴格的過程。

    第五,為了落實民辦高校法人財産權,我們在教育部頒布的部長令若干規定裏,對民辦高校的資産過戶做了具體規定。這件事也是法律要求的。但操作問題上,一直沒有提出一個集體的要求。這次在若干規定裏做了明確規定,明確要求民辦高校的資産必須與批准設立之日起,一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現存的高等學校的狀況多數都沒有真正過戶到學校的名下。但是它也不可能我的文件一發,第二天全過戶到學校的名下,包括資産的清理、核算、評估都是一個比較複雜的事兒。我們給了一年的期限。同時規定本規定下發以前,資産未過戶到名下的,自規定下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落實工作。這個工作真要落實下來還是比較艱難的。

    第六,加強民辦高校招生工作的監管,規範招生簡章廣告的發佈,對民辦學校的招生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前比較零散,不是很系統。比如説我們在規定裏已經明確提出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有關的內容,必須報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機關備案才可以發佈,發佈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對納入國家計劃,經省級招生部門統一錄取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這跟其他的普通高等學校是一樣的。

    對學校自己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發放學習通知書,過去都是混在一起的,所以學生本身都沒上過學,搞不清楚是什麼事兒,這次做了這個規定,我們也希望社會上更多的人能夠知道這個事,這樣能夠避免宣傳上的誤導造成損失。省級教育部門可以對發佈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民辦高校予以處罰。

    第七,發揮民辦教育行業組織,在民辦高等學校中的作用,我們認為行業組織還是非常有必要的,積極發展民辦教育行業組織在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管理的作用,構建政府依法管理,民辦高校依法辦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高校管理工作,形成新的格局。這是我向大家報告的第三件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