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 人社廳發〔2008〕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郵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郵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標準,現印發施行。
附件:國家職業標準目錄
職業編碼 職業(工種)名稱 備 注
3-03-01-12 快遞業務員 原名“速遞業務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綜合司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