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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踐情況看 多數申請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保密審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03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司長、新聞發言人尹新天和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副司長劉曉霞介紹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華爾街日報: 有幾個問題想得到您的澄清,首先是保密審查的問題,中方如何判斷或界定一項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涉及國家機密,這點需要澄清一下,為什麼在時間上需要四個月到六個月的時間,在美國同樣的工作大概需要三個工作日。有人擔心四個月、六個月的時間可能會造成專利假冒,造成系統不穩定和不正常的情況。另外,關於強制許可的問題,中方如何能夠界定一項專利是否已經得到了充分利用,你有沒有這樣的例子能夠説明一下?

    尹新天: 關於你的第一個問題,我們《專利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是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專利法實施細則》對這條規定做了更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從細則的有關規定裏可以清楚地界定什麼樣的發明創造是需要保密的。這次專利法和實施細則修改也明確,只有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才有保密的要求,對於所有外觀設計都不涉及保密問題。

    剛才你提到關於美國專利制度裏也有類似的規定,美國可能在幾天時間裏就能夠完成對保密的審查。據我們在立法中的調查,美國專利制度為此規定的最長時間的限制也是六個月,而不是規定僅僅幾天的時間。前面所講到的四個月和六個月的時間是指最長的時間,就是在遇到最複雜的情況下最長也不得超過四個月或六個月的時間通知,並不是説任何一個申請都需要這麼長的時間。從我們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專利法》以來的實踐情況來看,對多數的申請同樣可以在短短的幾天時間裏明確告訴申請人其申請是否需要進行保密。這個做法和美國的實際做法是一樣的。

    關於你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未實施或者是未充分實施,特別是未充分實施的含義,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做了專門的定義,它的含義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中國國內對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隨著科學技術發展,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説全球現在對環境保護、綠色技術的採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對這方面有關的新的技術、新的發明創造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有了這樣的發明創造,從國家和全人類的意義上講就需要這樣的發明盡可能的得到實施,實施如果不能滿足這樣的需要,這不僅對中國是一個缺陷,對全球的利益來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在這方面以後也可能會出現沒有充分實施的情況。如果説遇到這樣的情況,就可以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