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敬請關注!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女士們、先生們,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向各位介紹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情況及該條例確立的主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溫家寶總理簽署,以國務院第492號令公佈,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必然要求;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健全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全面貫徹實施該條例,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實現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效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條例確立的主要制度有這樣幾項:
一、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依法歸開政府信息是各級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和基本義務。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治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機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上述要求,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同時,為了保證主動公開的要求能夠落到實處,條例還根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分別規定了其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發佈制度
為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方便、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條例從以下四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詢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三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治信息;
四是,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及時更新,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三、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和保障制度
為了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條例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評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年度報告制度和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制度、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制度。
此外,為了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防止因公開不當導致失密、泄密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條例還規定了政府信息發佈協調製度和保密審查制度。
總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公佈實施,將更加有效地規範和推進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政府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