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敬請關注!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條例規定,凡是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公開,需要徵求權利人的同意,請問當權利人不同意的時候,行政機關將會怎麼處理?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政府信息公開要處理好公開和保密的關係,公開和保密是一對矛盾。為了使政府信息公開既保證公民和法人、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又要防止出現因公開不當而導致失密、泄密,從而損害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甚至發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況。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並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的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前,應當徵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如果政府信息與公共利益相關,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機關也可以公開。比如説像一些重大的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商業欺詐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問題。
所以,為了保障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為了防止以保密審查機制為託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為由,而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條例專門設了第四章“監督和保障”。大家手裏都有法規,第四章從五個方面做了嚴格的規定。第29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第30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31條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年度報告制度。第3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第33條還規定了行政復議和司法救濟措施。第35條規定了如果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考核評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舉報調查制度、行政復議和司法救濟制度,以及法律責任條款的規定,就保障了條例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