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敬請關注!
[香港文匯報記者]在國外立法時,一般都沒有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而這個條例對主動公開的範圍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請問張副主任這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剛才文匯報記者提得很對,從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來看,一般都沒有規定主動公開的範圍,而只是規定了不公開的內容。除了不公開之外的,都應該公開。這就是所謂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我們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時候,從兩個方面也體現了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一方麵條例規定了主動公開的基本要求和公開的內容,也規定了各級政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還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公開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規定了政府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能公開,除此之外,都可以公開。所以,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這個規定我們主要是考慮有這樣一些原因:
第一個原因,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動性、時效性和針對性,防止行政機關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佈,或者是公佈政府信息的隨意性。另外把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及時地予以公佈,這樣也方便群眾知曉政府的信息,也減少依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眾了解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