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敬請關注!
[新京報記者]第一個問題,公民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怎麼樣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我看條例是一年以後才正式實施,這一年要做什麼?第二個問題,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請問這是不是有界定的標準?它是否會成為一個不公開的理由?第三個問題,條例規定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屬於重點公開的範圍,請問關於財政具體的項目支出是否屬於公開的範圍?像行政收費、高速路收費、養路費的支出情況,是不是也屬於公開的範圍?第四個問題,前一陣對房地産成本有公民或者組織要求公開,有的地方政府認為這屬於商業秘密,不予公開,請問根據這個條例,房地産的開發成本,算不算商業秘密?
[張穹]從國外的立法來看,也都規定了一段時間的準備期,例如英國的信息自由法案經過了近五年的準備期,匈牙利也規定了一年的準確期,我們規定了一年的準備期。這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人民群眾要有一個了解的過程。政府信息公開涉及面廣,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應當讓全社會有一個了解、適應的過程。要通過各種渠道使廣大群眾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各項制度。
第二方面,政府有三個方面的準備工作要做,所以有一個準備的過程。一個準備工作是各個行政機關都要有一定的時間對本機關大量政府信息進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和修訂工作,並在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和政府網站免費提供。第二方面的準備工作是要負責指定專門的機構來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還要建章立制,建立各種制度。按照條例的要求,社會評議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這些制度都要建立起來。第三個準備工作是要對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其具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
第三方面,有關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關的規定。考慮到有一些省、市和有一些政府部門在條例公佈之前已經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一些信息公開的規定,對於這些規定如果有和條例不一致的地方,要把它統一起來,有要求不明確的地方,要按照條例的要求來進一步明確。所以,這也需要有一段清理原來規章的一個過程。
另外,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造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有三類,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電監會、保監會等等這些單位,他們也有大量的信息要發佈;第三類是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像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這些單位,也有一些大量的信息要發佈。所以,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的信息的要求,這三類信息發佈的主體都要按照條例要求來發佈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