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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我國現有的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是有明文規定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7日 10時29分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1年10月27日(星期四)發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並於當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信春鷹介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有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不久前廣州發生了大家都知道的小悅悅事件,有人討論説要不要立見義勇為法,兩位都是法學專家,對此你們可不可以發表自己的建議和評論。之前有人説為什麼見死不救,有一些不好的印象讓群眾很恐慌,覺得幫別人反而會惹上官司,是不是原來法律的制定有問題,救人的老人會被法官判罪。第二,從一個學生的討論中我看到憲法救助,如果憲法出現爭議時該如何解決,不是違憲的行為怎麼解決?其他的國家有可能判法官事件,在中國有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但是沒有憲法訴訟法。所以如果説涉及到違憲爭議時,在現有法律體系中如何解決這個問題?謝謝。

    [李飛]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我理解你剛才提了三個問題。就我個人的理解,你説到的事件,我們看到的人都是感到很痛心的。按照我們國家現有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有規定的,首先憲法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另外,我們國家1991年專門制定了一部對未成年人實施特殊保護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這裡面對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特別規定全社會都有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義務,而且還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各項措施。所以大家有機會可以看一看這部法律。

    從事故本身來説,交通安全法裏面也有相應的規定,70條專門規定: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人應該立即停止,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援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給交通民警和公安機關。因搶救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還對乘車人、過往車輛的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的義務作出規定。所以從法律規定來説,不光是社會的公德問題,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

    是不是要制定見義勇為法,我理解我們這個社會和民族有非常悠久的社會公德,就是見義勇為、救死扶傷、尊老愛幼,這些事件當中反映出的問題,都是社會公德的底線。作為公民、組織和單位,應當履行這樣的義務和責任。按照我剛才講的有關法律規定,社會各個方面要共同努力,採取切實的措施,杜絕人為因素或者意外因素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現在有一些地方制定了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規定,對見義勇為的給予表彰和鼓勵,對他們自己受到的傷害給予經濟上的補助。

    你提的第二個問題,涉及到人身傷害和其他侵犯他人權利的案件,依照現有的法律還是要切實查明事實,根據法律所確定的責任界限來判明是不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我理解主要是執法的問題。因為現實生活當中,各種案件的因素是很多的,最終怎麼判定責任還是要依據法律所確定的界限。

    關於第三個問題,憲法的解釋問題。我們國家憲法規定,是由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解釋憲法,這和西方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的做法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