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國家財經秩序,財政部制定了《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財政監督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財政職能作用發揮、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推動源頭治腐、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財政改革與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對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確定。目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主要依據《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這些法規制度中有關財政監督的規定比較分散、原則,也不夠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財政監督管理制度,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範圍、機構及其職責、手段、程序、方式等內容予以全面規範。
此外,近年來,財政監督實踐中也積累了一些有效做法和經驗,如,監督理念由檢查型向管理型轉變,監督內容由注重查補收入向收支並重轉變,監督方式由注重事後檢查向事前審查審核、事中跟蹤監控、事後檢查處理有機結合的全過程監督轉變,監督目的由關注和查處財政違規事項的“糾錯”型向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促進財政管理的“預防”型監督轉變,由安全性和合規性向效益性監督轉變等等。這些做法有效發揮了財政監督工作在保障財政政策執行、加強財政管理方面的職能作用,也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
制定《辦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嚴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原則。二是全面總結財政監督工作經驗,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制度化。三是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財政監督工作發展需要,積極借鑒國際有益經驗。
問:《辦法》出臺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近年來,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財政工作的要求,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財政監督工作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服務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財政中心工作,切實加強收入、支出、金融、會計及內部監督,逐步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在推動財政體制改革、加強財政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嚴肅了財經紀律,維護了財經秩序,有力地保障了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和各項財政政策順利實施。
財政監督工作的實踐為《辦法》的制定奠定了堅實基礎。《辦法》全面總結了財政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成果,對財政監督工作進行了系統規範,強調財政部門的監督貫穿財政管理始終,強調財政監督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明確財政部門內設的專職監督機構在財政監督工作中的牽頭組織作用和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督作用,整合了財政部門監督職能,有利於提高財政監督工作效率。《辦法》的出臺對進一步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作用,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6章29條,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原則、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監督範圍、監督權限、監督方式和程序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一是明確了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實施監督。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派出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監督。此外,鄉鎮財政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或者受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委託,依法實施監督工作參照《辦法》執行。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既包括對本部門自身財務收支行為的監督,也包括對財政管理對象的監督。二是明確了監督工作原則。《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應當與財政管理相結合;應當加強績效監督。三是明確了監督機構及其職責。《辦法》規定財政部門監督職責由內設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承擔,明確了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各自的監督職責。四是明確了監督範圍和權限。《辦法》明確規定了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範圍和權限。五是規範了監督方式和程序。《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採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採用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此外,還明確了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遵守的有關程序。
問:《辦法》在內容上有哪些突出特點?
答:《辦法》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原則、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監督範圍、監督方式和程序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規範,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突出強調了財政監督貫穿于財政管理始終,強調對財政資金運行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監督。財政監督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到內部控制各個環節都需要財政監督的保障。與單一的事後監督相比,對財政資金的事前、事中監督更能發揮源頭監管作用,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同時,堅持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家重大財稅政策,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揮財政職能作用的重要保障。二是突出強調了財政監督職責由內設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承擔。《辦法》在明確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各自的監督職責基礎上,突出強調了專職監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的牽頭組織作用和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督作用,整合了財政部門的監督職能,有利於提高財政監督工作效率。三是充分考慮了鄉鎮財政機構在財政監管方面的職能作用。近年來,隨著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貫徹實施,涉農資金不斷增多,財政資金向基層、農村傾斜力度不斷加大,加強對涉農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十分重要。為了充分發揮鄉鎮財政機構的監管優勢,強化監管職責,實現對管轄範圍內所有財政性資金執行情況的全面監管,確保各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辦法》規定,鄉鎮財政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或者受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委託,依法實施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應當如何與其他部門協調配合?
答:為提高財政監督工作效率,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應當注重加強與其他部門、單位的協調配合。一是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移送有關單位處理。二是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單位的溝通和協作,有關單位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三是財政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可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