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陽方口鎮賈家堡煤礦接替井發生特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事故發生後,根據溫家寶總理指示,國務院迅速成立調查組,對“7·2”事故及相關刑事案件展開了調查。經過國務院調查組艱苦細緻的工作,現已查明,這是一起由於違規基建、違法生産、監管不力造成的特別重大責任事故,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85.2萬元;事故發生後,寧武縣少數黨政幹部與非法礦主串通一氣,瞞報事故死亡人數,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
經調查證實,瞞報事故死亡人數是由寧武縣煤炭工業局局長亢存煥、總工程師連玉明與忻州市礦山救護隊副隊長徐偉明共同策劃的,並得到了寧武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和副縣長李德生的同意,其目的是為了減輕責任,逃避國務院直接調查。根據確定的瞞報數字,在亢存煥授意下,礦方經營人侯傳高組織實施了轉移、藏匿遇難礦工屍體的行為,由山西寧武向內蒙古豐鎮、烏蘭察布轉移了17具礦工屍體。事後,上述人員統一口徑,訂立攻守同盟,以對抗上級調查。
目前,檢察機關已對策劃、參與瞞報事故死亡人數、工作嚴重失職的寧武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副縣長李德生、縣煤炭工業局局長亢存煥和總工程師連玉明等8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對賈家堡煤礦投資承包人侯麗芳、礦長王繼武、接替井經營人侯傳高和礦山救護隊副隊長徐偉明等17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偽證罪、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忻州市、寧武縣有關黨政領導,國務院調查組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7·2”事故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教訓極為慘痛。一是寧武縣煤炭工業局和陽方口鎮政府擅自批准賈家堡煤礦接替井對外承包,並批准續建;煤礦承包人違規基建、違法生産。二是煤礦承包人為追求高額利潤,忽視安全生産,漠視礦工生命,安全投入嚴重不足。礦井未按規定安裝瓦斯監控系統,掘進巷道和各回採面無防塵系統和設施,未按操作規程使用煤礦許用炸藥,未使用炮泥、水炮泥填塞炮眼,最終因放炮産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釀成慘劇。三是寧武縣和忻州市有關職能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産監管不力,工作嚴重失職。雖然在多次檢查中明知賈家堡煤礦接替井違法建設、違法生産,但並未按有關規定予以關閉,而只是以經濟處罰了事。
針對一個時期以來礦難頻發、礦工死傷嚴重的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要求立即停産整頓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堅決關閉非法生産煤礦,嚴格安全生産行政問責制,嚴厲查處煤礦安全生産和煤礦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和腐敗現象。8月3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國資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又聯合發出通知,對限期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9月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第446號令,公佈施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實行更加嚴格的制度和採取更加嚴厲的措施,堅決減少和杜絕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國務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令行禁止,堅決整頓煤礦安全生産秩序,嚴厲查處生産安全事故中的腐敗行為,真正把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