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北京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北京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目的和依據
1.5適用範圍
1.6事件等級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組織體系框架
3 預測、預警
3.1預警
3.2預警級別及發佈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4 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2基本響應程序
4.3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2社會救助
5.3保險
5.4調查和總結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監測與報告
6.2信息共享和處理
6.3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7 保障措施
7.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2通信保障
7.3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4應急隊伍保障
7.5交通運輸保障
7.6醫療衛生保障
7.7治安保障
7.8物資保障
7.9資金保障
7.10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11技術開發與儲備
7.12法制保障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宣傳教育
8.2培訓
8.3演習
9 附則
9.1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9.2預案管理
9.3監督檢查與獎懲
9.4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目錄
9.5制定與解釋
9.6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北京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北京是我國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國際化大都市。
1.1.2北京位於華北地區,屬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季風氣候,地處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區,水資源短缺,受多種氣象災害影響,存在諸多産生突發公共事件的自然條件。北京城鄉發展不平衡,中心城區人口密集,經濟、社會活動集中;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口多,管理比較混亂;遠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後,存在諸多産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社會因素。
1.1.3當前,北京正處於“新北京,新奧運”的發展階段,制定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增強黨委和政府的應急反應能力,對保證經濟正常運行和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北京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步伐,成功舉辦2008年奧運會,努力實現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1.2北京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北京是一個突發公共事件頻發的城市,主要突發公共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13分類34種(見下表)。
北京市主要突發公共事件(略)
1.2.2北京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由於北京是首都,是特大型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築密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政治、文化及國際交往活動頻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為主,災害種類多、損失重、影響大、連發性強、處置難度大等城市災害的顯著特點。
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隨著北京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命線工程、安全生産、環境污染、化學、火災等事故災難頻發。重大群體上訪事件、高校群體性事件、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群體性食物中毒以及涉外突發公共事件呈上升趨勢。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這些仍將是北京發生頻率高、傷亡多、危害大的災害事故。
危害程度嚴重。由於突發公共事件的連發性強,損失的放大效應顯著,往往會對社會秩序、社會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嚴重的破壞,給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造成強烈的衝擊。
處置難度大。北京有眾多的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境外駐京機構和大量流動人口,機構和人員情況複雜,增加了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難度。
1.2.3大風及沙塵暴、濃霧、冰雪、強降雨和雷電等氣象災害仍將是北京城市的主要自然災害。環境災害、地質災害、地震、信息災害、超大地下空間、超高層建築等特殊場所綜合事故、城市工業化災害與重大危險源、傳染病疫情等將是主要潛在災害。
1.3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確保首都公共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和成功舉辦2008年奧運會的需要出發,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高黨委和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1.3.2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是黨委和政府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基礎工作,完善網絡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案演練,提高防範意識,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由地方政府統一指揮協調所轄地區的中央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市區兩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市、區兩級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民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體制,實現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目的和依據
1.4.1目的
針對北京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預案,要達到以下目的:
●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組織管理機構和信息等資源,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防範、指揮、處置體制和機制;
●通過規範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分類,確定不同等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啟動程序,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利;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體系;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信息支撐系統;
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從而進一步提高北京城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依據
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為依據,嚴格實行依法行政,依法實施。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北京地區應由北京市處置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要調度個別部門或區縣的力量和資源能夠處置的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設立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1.2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由北京市市長擔任,副主任按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市領導擔任(見分工圖),市委、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市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負責人為成員。
市政府秘書長作為總協調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配合,市委、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協助,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委員會的職責是:
●研究確定全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審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指揮;
●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中協調與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等有關部門的關係;
●當突發公共事件超出北京市處置能力時,依程序請求國務院支援;
●根據有關情況建議市政府依程序報國務院宣佈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如需全市進入緊急狀態,則報國務院並經全國人大批准實施;
●分析總結年度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1.3當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範圍時,提請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成立“首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黨中央、國務院指定一名負責同志或授權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任主任,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為成員,統一指揮協調首都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總協調人人選由主任決定,市政府秘書長配合,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和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協助,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1.4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加挂市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市應急指揮中心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委員會的指揮平臺。
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執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收集分析國內外和北京市各區縣、各專業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報送的北京地區社會安全相關信息,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上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並根據委員會的決定發佈警情;
●定期組織修訂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審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督促檢查預案演習工作;
●負責建立健全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網絡系統,實現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政府和相關委辦局信息共享,保障網絡暢通;
●維護指揮平臺,保證其正常運轉;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為領導提供信息、通信、預案、諮詢和指揮場所等;
●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應急事項。
2.1.5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聘請專家顧問組成市突發公共事件專家顧問組。
其主要職責是:
●為北京地區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時,向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供科學而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1.6整合我市與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有關的各領導小組、指揮部,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補充其職能、強化其作用、規範其名稱,完善我市應急體制。
2.1.7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密切配合,具體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工作。
2.1.8各區縣建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工作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區縣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區縣委員會辦公室可設在區縣政府辦公室。可借用人防現有設施作為指揮平臺。
2.1.9市人防辦職能逐步向民防轉變,並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領導下,協助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開展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市人防辦指揮部是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備份指揮平臺。
2.2組織體系框架
2.2.1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區縣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享、條塊結合”的原則,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2.2組織體系框架圖(見框架圖)
2.2.3應急聯動機制
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與在京國家機關、北京衛戍區、武警部隊的溝通與協調。在京國家機關、北京衛戍區和武警部隊在北京市統一指揮協調下,共同處置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民政局、市委宣傳部和保險機構是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門。
北京衛戍區和武警北京總隊的應急救援任務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主責部門和預測部門分工見下表。
市領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分工圖(略)
3 預測、預警
3.1預警
3.1.1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督和管理工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應依據各自職責分工,並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向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1.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後,應根據各自製定的分預案或專項預案及時開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關單位和部門採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或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3.1.3市報警服務中心應逐步整合全市各類緊急報警服務號碼,承擔起全市範圍內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災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緊急案(事)件的報警受理和先期處置工作。對於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單位。涉及較大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應立即上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
3.1.4預測將有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趨勢,根據事件的發展狀況和嚴重程度,及時將信息通報給各相關部門,並適時建議委員會啟動專家顧問組。
3.2預警級別及發佈
3.2.1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來加以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2.2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在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預案或專項預案過程中,應依照以上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在各自製定的預案中,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具體加以細化。
3.2.3預警級別首先由主要承擔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或區縣,依照各自製定的分預案、專項預案中所確定的預警等級提出預警建議,並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批准。
3.2.4一般或較重級別的預警,由提出預警建議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外發佈或宣佈取消。嚴重或特別嚴重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發佈,需報請市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統一對外發佈或宣佈取消。
3.2.5預警信息發佈後,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同時各部門應依據已發佈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3.2.6預警信息發佈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3.2.7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有權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變化情況,變更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區縣或相關委辦局所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級別,並對應急工作狀態做出適當調整。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3.1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本市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由市信息辦牽頭,制定全市綜合預警體系建設的技術標準,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特別加強交通、公共衛生、安全生産、氣象、市政、環保、地震、森林火災等專業部門的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專業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
3.3.2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信息辦,建立北京市應急指揮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跨區縣、跨部門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實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及時預測不同等級突發公共事件出現的可能性,提出預防或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及時預警。
4 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預案啟動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屬地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事件屬地區縣相關領導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或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區縣的相關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或區縣負責啟動應急預案。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區縣負責全權指揮。必要時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派人到場,參與制定方案,並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由相關委辦局或區縣負責啟動應急預案。整個事件由相關委辦局或區縣全權負責處置。
4.2基本響應程序
4.2.1基本應急
(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的區縣和市、區縣所屬各相關委辦局應立即做出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門領導同志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確定聯絡人和通信方式,指揮協調公安、交通、消防和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
(3)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委辦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5)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這時應立即向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發出請求,由市委、市政府協助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6)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委辦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7)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2.2擴大應急
(1)預計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委員會主要領導批准,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依據事件等級,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坐鎮市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2)如果突發公共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憑北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這時應以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名義,協同中央國家在京單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參與處置工作。
(3)當突發公共事件已經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區,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這時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將情況立即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求成立首都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由黨中央、國務院直接指揮或授權北京市指揮,統一協調、調動北京地區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
4.2.3社會動員
(1)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2)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範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全市或部分地區應急處置預案時,發佈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公眾發佈事件信息,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
(3)全市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市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社會動員工作,會同宣傳部門搞好宣傳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各相關委辦局開展工作。區縣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區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局部小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區縣決定並組織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4.3應急結束
4.3.1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3.2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承擔事件處置工作的市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區縣、相關委辦局和現場指揮部,需將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上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委員會主要領導批准後,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
4.3.3一般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發佈啟動預案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區縣或相關委辦局宣佈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發佈啟動預案的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或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
4.3.4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還應通過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消息。
5 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1.1善後處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相關委辦局和區縣負責組織實施。
5.1.2市相關委辦局和區縣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後恢復計劃,並迅速實施。
5.2社會救助
5.2.1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或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迅速引導群眾轉移,安置到指定場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並逐戶核實等級,登記造冊,並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5.2.3各級接受救災捐贈部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贈款物堅持“專款專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時,各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
5.2.4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在各自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3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4調查和總結
5.4.1現場指揮部適時成立事件原因調查小組,組織專家調查和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處置結束一週內,現場指揮部應將總結報告報送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5.4.2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的同時,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顧問成立事故處置調查小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地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5.4.3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根據以上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監測與報告
6.1.1建立信息監測制度,規範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序。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報送信息。
6.1.2各相關機構和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各類影響公共安全的信息,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上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並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委辦局。
6.1.3各部門上報涉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等級、採取的措施和後續進展情況等。
6.1.4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全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處理。
6.1.5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上報,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對於接報的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在報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主要領導批准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6.1.6對於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對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北京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市、區縣、各相關委辦局和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6.2信息共享和處理
6.2.1由市信息辦負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
6.2.2突發公共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與市政府臺辦、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部門密切配合,報請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或外交部批准,啟動相關處置預案。
6.2.3需要國際社會的援助時,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與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密切配合,積極與外交部聯絡,並按照新聞發佈的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
6.3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6.3.1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相關規定,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對發佈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
6.3.2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在上報市應急委員會領導的同時,應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6.3.3全市性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主責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並負責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公告,及時、準確報道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6.3.4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等單位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
7 保障措施
7.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1.1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建立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系統、無線指揮調度系統、圖像監控系統、突發公共事件快速評估系統、信息報送系統、基於地理信息系統的分析決策支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7.1.2市信息辦負責組織,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區縣配合建設統一標準、全市共享的基礎電子地圖。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建立支持應急指揮決策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並動態更新。
7.1.3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各區縣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建立各類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控數據庫、統一規範的專業數據庫、基於空間位置的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危機管理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質量,實現對突發公共危機事件應急指揮的可視化定位與分析決策支持。
7.2通信保障
7.2.1市信息辦負責,市通信管理局配合成立聯合指揮協調機構,統一組織本市各電信運營公司、北京市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等運行部門,建立北京市信息通信應急保障隊伍。
7.2.2市信息辦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系統。以北京市電子政務有線和無線專網為核心,整合社保社區網等其他社會公共網絡資源,形成覆蓋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網絡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7.2.3由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和協調相關公司,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絡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現場與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及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之間的聯絡。
7.2.4市信息辦配合市公安局,以市公安局已經建成的圖像監控系統為骨幹,整合其他圖像監控資源,建立圖像監控網絡。
7.3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3.1各專業部門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採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7.3.2大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設備維護、保養補助費用,緊急情況下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可代表市委、市政府直接調用。
7.3.3按照統一格式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並及時維護更新,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
7.4應急隊伍保障
7.4.1專業應急隊伍組建
公安、消防、交管、醫療急救、市政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礦山、建築工程等專業救災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行動的骨幹力量。各專業部門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7.4.2社區和志願者應急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城市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隊伍,以在第一時間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損失。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區縣和相關委辦局給予支持和幫助。
7.4.3應急隊伍調動
一般和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按照預案調動自己的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協調調動應急處置隊伍。國內外增援的應急處置隊伍,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調動。
7.4.4應急隊伍演練
各類應急處置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産,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並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産訓練。
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全市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規範化和程序化。
7.5交通運輸保障
7.5.1由市交通委牽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運輸管理局、地鐵運營公司、市公交總公司、北京鐵路分局和民航華北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線路規劃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與北京鐵路分局和民航華北管理局的溝通和聯動機制。
7.5.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市交通委、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幹線、地鐵、鐵路、空港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7.6醫療衛生保障
7.6.1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7.6.2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事件後,市衛生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況。市商務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公共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7.6.3在北京急救中心(120)和遠郊區縣急救分中心基礎上,建設城近郊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急救點和遠郊區縣鄉鎮急救點,共同構成院前急救體系。
7.6.4市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市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7.7治安保障
7.7.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屬地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由市公安局負責,武警北京總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公共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7.7.3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如現場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發生,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滅火、排爆、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7.8物資保障
7.8.1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區縣和相關委辦局要根據不同危機事件和災害種類,制定本地區救災物資生産、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7.8.2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建立與其它省市和地區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備本地區物資短缺時,可迅速調入。
7.8.3應急救援物資的調用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協調,由市商務局、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的儲存和供應。
7.8.4市商務局、市農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局、市糧食局等部門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市場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郊區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
各區縣負責本地區物資保障應急方案的實施,落實應急貨源渠道和分銷網絡。
7.9資金保障
7.9.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市政府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增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7.9.2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一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內部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二是經政府批准啟動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7.9.3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市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7.9.4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7.9.5市政府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重大資金動用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審批。
7.10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10.1各相關部門和各區縣依據北京城市規劃,在市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7.10.2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應急照明用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必須的預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設施,並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DB11/224-2004)的規定設置標誌牌。
7.11技術開發與儲備
由市科委負責,依託首都科研機構,加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管理技術的開發體系和儲備機制;制訂研發計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重點加強智慧化的應急指揮通信技術裝備、輔助決策技術裝備、特種救援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科學合理地進行配備。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區縣和相關委辦局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決策水平。
7.12法制保障
7.12.1待國家《突發事件和緊急狀態處置法》正式頒布後,本市據此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
7.12.2在實行緊急狀態期間,市政府依法制定緊急條例、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有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或者採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有關義務的相關措施,不能按照調查取證、陳述、申辯、決定、聽證等法定程序履行職責的,可以直接做出有關決定或採取有關措施。
7.12.3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相關法規和保障制度。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宣傳教育
8.1.1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
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制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規劃,編制公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專業技術教材和社區應急手冊。
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8.1.2開設《北京市綜合減災信息網站》
在北京市政府《首都之窗》網站上,開設“北京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網站”。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參與,市信息辦負責開發,宣傳黨和國家公共安全管理與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發佈權威預警信息,報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動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等內容。開展面向農村和社區的遠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務。
8.2培訓
8.2.1公職人員的培訓
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委辦局開展面向公職人員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以增加公職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能力。
8.2.2市民的培訓
各相關委辦局結合自身業務領域,利用現有設施有組織、有計劃地為市民提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各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根據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加強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8.3演習
8.3.1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習,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8.3.2各區縣有關部門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項演練。
8.3.3應急演習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9 附則
9.1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突發公共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産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市委、市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範。
專項應急預案:是總體預案的組成部分,是各委辦局針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冊。
分應急預案:是由區縣為應對本地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在預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關委辦局制定的指揮系統技術、通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物資、資金和應急避難場所等保障預案。
應急儲備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應急專項準備資金:是市政府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在一般支出預算“其他支出”中增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準備資金。
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指為應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如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安全生産委員會。
相關委辦局:指與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市屬各委辦局,包括主責部門、預測部門和協作部門。
9.2預案管理
9.2.1應急預案制定
(1)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案應分為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四種。其中:
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委、市政府依據國務院印發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各項要求,負責制定和修訂;
專項應急預案由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分工,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
分應急預案由各區縣,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應急保障預案由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部門,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2)各區縣、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在制定各突發公共事件分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的過程中,應依照全市總體應急預案事件等級劃分標準,在各自的分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當中,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標準具體加以細化。
9.2.2應急預案審查
為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依據我國有關應急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專家開展總體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並報國務院備案。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依據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查,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備案。
9.2.3應急預案公佈
總體應急預案經過市委、市政府審查通過後,由市長簽署後對外發佈。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除涉密內容外,應廣泛向社會進行宣傳發佈。
9.2.4應急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應適時對各類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上報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總體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9.3監督檢查與獎懲
各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並制定相應獎懲制度。
9.4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目錄
序號 名稱
1 北京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2 北京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 北京市水旱災害應急預案
4 北京市大風及沙塵暴天氣應急預案
5 北京市濃霧天氣應急預案
6 北京市冰雪天氣應急預案
7 北京市暴雨雷電天氣應急預案
8 北京市森林火災撲救應急預案
9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 北京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 北京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2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預案
13 北京市道路搶險應急預案
14 北京市橋梁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15 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災難處置預案
16 北京市道路交通處置救援應急預案
17 北京市火災事故滅火救援預案
18 北京市建築施工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19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0 北京市城市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1 北京地區重、特大電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22 北京市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23 北京市供熱事故應急預案
24 北京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5 北京市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26 北京市職業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27 北京市重特大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
28 北京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29 北京市處置突發恐怖襲擊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預案
30 北京市處置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預案
31 北京市處置公共場所滋事事件應急預案
32 北京市民族宗教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3 北京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4 北京市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應急預案
35 區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9.5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訂,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維護和解釋。
9.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