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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8日   來源:陜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我省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水上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指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區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人民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在省委領導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成立省應急委員會,對外以省政府名義行使職能,在省長的領導下,通過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陜西省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為省應急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事項。

    2.4 地方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省人民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必要時聘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或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省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警級別和發佈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省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國務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省人民政府及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我省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要在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下,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同時按程序將有關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報告國務院。

    3.2.3 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准後啟動相關預案。

    對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態,需要國務院幫助處置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3.2.4 指揮與協調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需要國務院處置的,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我省開展處置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多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必要時,請省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必要時,請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3.2.5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後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死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 調查與評估

    要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 信息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信息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

    4 應急保障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民兵預備役部隊是配合公安、武警和其他專業隊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力量;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2 財力保障

    省人民政府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按規定程序列入省年度財政預算。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工交辦、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産、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廳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西安鐵路局、省交通廳、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 治安維護

    公安、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8 人員防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廣電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公共設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 科技支撐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省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協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針對本地區特點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6.1 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