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對中國地區開發促進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經查,該會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對分支機構疏于管理,以營利為目的將所屬全部5個分支機構和2個內設機構分別交由不同企業承辦運營,企業的負責人同時擔任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該會每年向每個企業收取2-10萬元不等的管理費用;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該會參與組織“中國房地産年會”等評比表彰活動,將國家行政機關列為單位會員吸收對象。
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條,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項的規定,民政部決定對該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法對該會登記證書和印章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