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規定,從今年4月1日起,凡是在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案件中敗訴的,有關責任人將被追究過錯責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凡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和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中敗訴的,將因其過錯被追究責任。
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嚴重違法、違紀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依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實施賠償後,還將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旨在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糾正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中存在的過錯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