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日報報道 海南省紀委、省監察廳4月4日印發《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婚喪喜慶等事宜大操大辦收錢斂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向領導幹部收受“紅包”歪風“亮劍”。
納入《規定》規範的領導幹部,包括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副處級以上幹部(含副處級),以及市縣上述機關的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幹部。《規定》所指利用婚喪喜慶等事宜大操大辦收錢斂財,包括領導幹部及配偶借本人及其父母、子女結婚、生日、去世和職務提升、調動、升學、喬遷等機會大操大辦,從中收錢斂財的行為。
《規定》對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提出了“五個不得”:不得親自或授意他人邀請親屬以外的人員參加;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禮金、禮品;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嚴禁到管理和服務對象所屬單位報銷操辦費用和要求其承辦有關事項;不得動用公務用車;不得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要向有關組織報告,並將報告內容存入其廉政情況記錄。
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進行組織處理、給予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責令清退或收繳其收受的禮金、禮品。黨員和幹部借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之機給領導幹部送錢物的,按有關黨紀政紀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對領導幹部利用婚喪喜慶等事宜大操大辦、收錢斂財的突出問題不制止、不查處或制止查處不力,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直接管轄範圍內此類違紀行為屢禁不止的,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相關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參照《規定》執行。(記者 邱大軍 李紅山 蔡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