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四川省將全面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省政府近日出臺《關於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將著力解決集體林權存在的産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等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促進林業發展和林農增收。年內,各市(州)將加快試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2008年全面推開。
四川省有集體林業用地1046萬公頃,佔全省林業用地面積的45.90%。但全省現有443萬公頃集體林未確權頒證到戶,上世紀80年代已確權頒證的也存在“指山為界”、四至不清、證地不符等情況,影響了林農經營林業的積極性。
《意見》提出,要通過改革建立起現代林業産權制度,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促進林業發展、農民增收。改革範圍主要是集體商品林及其林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明晰産權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明晰到戶或其他經營實體,確立農民(或業主)的經營主體地位並依法簽訂林地林木承包(流轉)合同,明確雙方權、責、利,頒(換)發林權證書。
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經營者可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林權流轉。但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流轉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提前在本村進行公示,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意見》對放活木竹經營也作出規定,允許林權所有者自主銷售。對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非林業用地上生産的木材,不納入木材生産計劃管理,允許憑村、組證明,辦理木材運輸證,依法上市銷售,實行産銷直接見面;放寬對木竹及其製品的運輸品種限制。對已明晰權屬的自留山、責任山及外資、民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營造的林木及附著物、林下資源、森林景觀資源,依法落實業主處置權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可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合作條件。
農戶經營自留山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對從事木竹生産的單位和個人自産自銷原木、原竹獲得的收入,依法免徵增值稅。對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發展林木種苗以及從事林木産品初加工獲得的收入,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 (記者 鄒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