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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磋商與質疑程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0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7年 第51號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爭議處置程序,依法保障進出口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商品歸類磋商與質疑程序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因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與海關發生爭議,可以向海關申請進行磋商。海關對商品歸類有疑問的,可以提出質疑,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作進一步説明。
    二、對於通過商品歸類磋商與質疑程序無法解決的商品歸類爭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的規定處理。
    三、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對直屬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存有異議的,應向該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歸類磋商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1),並隨附相關資料。海關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後,認為有必要進行磋商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磋商。對於不需要進行磋商的,應當告知理由。
    四、海關與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通關過程中對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存有爭議的,可採取口頭磋商形式處理,必要時參照本程序第三條處理。
    五、海關對已放行貨物的商品歸類存在疑問時,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歸類質疑通知書》(以下簡稱《質疑通知書》,格式文本見附件2),將質疑內容告知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自收到《質疑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進一步説明,並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説明,或者海關在審核相關資料或證據後仍有理由懷疑其原歸類準確性的,海關可以根據所掌握資料,依法重新審定商品歸類。
    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對已放行貨物的商品歸類存在疑問的,參照本實施程序中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歸類磋商申請書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歸類質疑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歸類磋商申請書

致_____________海關:

    我公司/單位不接受海關對我公司/單位於__________(時間)申報,報關單號為__________的__________(商品名稱)商品歸類審核結果。現向海關提請進行商品歸類磋商。

 特此申請。

____   __公司/單位

    (簽章)

聯絡人(簽字):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歸類質疑通知書

_____________公司:

你公司于_____________(時間)向海關申報的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名稱)(報關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海關需對商品歸類情況進行核實。請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供書面説明以及下列單證資料。你公司若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書面説明及相關單證資料,或者海關在審核有關書面説明和單證資料後仍有理由懷疑原商品歸類準確性的,海關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依法重新審定商品歸類。

 c合同、協議或訂單   c業務函電 c商檢證  c貨物説明書

 c成分及比例  c原料及組成 c生産/加工工藝 c構成

 c技術參數  c具體規格  c工作原理  c車型、排量 

 c功能  c用途   c加工程度  c性能指標

 c其他信息:

                                        海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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