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澳門11月5日電(記者 劉衛國)《澳門特區政府公報》5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區政府決定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以在政策決策層次上配合早前成立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新成立的“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職能為:負責訂定、策劃及統籌澳門特區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標,以及落實有關政策的策略及方法,尤其是監察執行《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各階段的計劃。
“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主席由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擔任,成員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各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行政暨公職局局長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