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4日從公安部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今年1月1日施行的護照法對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管理進行了原則規定,這次出臺的管理辦法對護照法中關於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管理屬中央事權;對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的申請條件、簽發程序、簽發時限、補換發要求、不予簽發和宣佈作廢情形等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縮短了辦證時限,增強了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受理、審批簽發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的職權和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使公民更加清楚地了解自身的出入境權利、義務及實現途徑;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力度。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以及參加邊境旅遊的,可向邊境地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出入境通行證。 (記者 石國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