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海洋局于2006年10月8日14:30舉辦新聞發佈會,介紹《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電視臺記者]這次出臺的《條例》加大了對海洋工程污染環境的懲處,《條例》最嚴厲的懲處,比如説經濟懲處可以達到多少錢?還有就是重大海上污染事故防範應急制度,這個是不是我們國家第一次出臺這樣的制度?如果不是,那麼和以前的有什麼區別?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林山青]關於法律責任這部分,大家關心這個法律在罰款的額度上與以前有什麼區別。從目前法律上規定,限20萬,但這不是承擔法律責任的最高限。大家可以看一看,《條例》的第54條、55條是根據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按照倍數來乘,可能最後處罰的結果就不是最高限20萬,而是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乘上多少倍。所以最高限目前不能給你一個準確的數字,但是可以告訴大家,他的違法行為嚴重性和違法程度決定他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應急預案主要是根據國務院加強應急管理條例的要求,這個《條例》結合新的形勢下提出在海上作業的單位,從事海洋工程建設必須編制應急預案。過去的應急預案只有在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企業裏有要求,叫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現在是擴大了這個範圍,所有從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因為海洋工程範圍比原來要大,涉及到的企業比原來的範圍也要大。所以在應急預案上是根據新的情況提出,所有從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編制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