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
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的發言
財政部副部長 朱志剛
(2006年11月16日)
同志們:
前不久,國務院批復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今天,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培炎副總理將作重要講話,充分體現了國務院對試點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視。財政部將按照這次會議和培炎副總理講話精神,繼續主動會同有關部門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下面,我結合財政部門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改革試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深化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與財政工作密不可分,也是完善財稅體制的重要內容。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多次指示,要求加快建立有利於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科技創新、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財稅制度。培炎副總理親自抓,要求抓緊研究推進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對深化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實施步驟和配套政策進行了認真研究,本著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擬定了先從煤炭行業進行試點的改革實施方案。通過煤炭有償使用試點積累經驗,為全面推行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打下基礎。
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意義重大,有利於從根本上整頓和規範煤炭資源開發秩序,有利於促進煤炭行業可持續發展,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的煤炭資源勘查、開發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推行以煤炭資源為試點的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列入財政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二、國家財政將繼續從資金和政策上支持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環境保護
國家財政歷來重視支持包括煤炭資源在內的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在資金方面,國家財政通過設立國土資源大調查等各類專項資金,加大對基礎性、公益性和戰略性礦産資源的勘查投入,支持礦産資源保護和礦山環境治理。在稅費政策方面,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了礦産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研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如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調整了包括煤炭在內的部分資源性産品的資源稅稅額標準等。
為了指導各地做好改革試點工作,最近財政部又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批復精神,制訂出臺了一整套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具體配套政策措施,繼續加大對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
一是設立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中央財政首期安排啟動資金20億元,主要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工作,並把煤炭資源勘查作為支持重點。
二是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將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大部分留給地方,主要是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使地方政府支持煤炭企業發展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
三是設計了多種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繳納方式,包括一次性繳納、分期繳納和以折股形式繳納,充分考慮了煤炭企業承受能力。
四是建立了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包括煤炭企業在內的所有礦山企業要按照礦産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並列入成本。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要求各級政府制定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規劃,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的原則,加快治理步伐。
五是支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發展。為了解決部分國有老煤炭企業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難的問題,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國家收取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補繳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經批准可以通過項目形式專項返還,用於急需扶持且符合國家支持方向的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以及礦山環境治理。同時,現有的各類專項資金也將繼續向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傾斜。地方分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除用於國有企業和地勘單位礦産資源勘查外,也可以用於解決國有老煤礦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
此外,財政部正按照試點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調整礦産資源稅費政策,進一步促進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完善礦産資源補償費政策的基本思路是,調整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建立與資源利用水平挂鉤的浮動費率制度,即根據不同採區回採率實行不同的費率,並實行累進費率。在資源稅改革方面,擬選擇部分煤炭産區進行儲量計徵煤炭資源稅試點,以更加科學有效地組織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採和環境保護。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改革試點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批復的試點實施方案和今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上來,把培炎副總理的講話精神理解好、學習好、貫徹好;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在做好試點工作的同時,重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好相關配套政策;研究妥善處理好國有老煤炭企業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難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加強對煤炭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徵收的監管;督促煤炭企業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督促煤炭企業足額提取安全生産費用,加大安全生産投入。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主動向財政部反饋改革試點實施情況和遇到的問題,以便於財政部加強指導,確保改革試點按計劃順利實施,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