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93 號
《天津市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辦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戴相龍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稽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稽察工作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
(一)由國家和本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市級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市財政擔保的國外貸款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
(五)國家和本市出資、融資的其他地方建設項目;
(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託稽察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 負責組織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為市稽察辦)對本市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稽察。
市稽察辦具體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招標投標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的有關文件、資料,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監督檢查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規定,並進行相關的調查核實;
(四)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五)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監督職責提出處理建議,並提請有關單位處理。
第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稽察,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稽察工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稽察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項目的審批程序和資金撥付情況等;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投標單位資質等級和資信情況等;
(三)監督開標、評標活動,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證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六條 稽察可以採用經常性稽察和專項性稽察兩種方式。
經常性稽察是對重大建設項目所有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程跟蹤檢查。經常性稽察項目的名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專項性稽察是對經常性稽察項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通過抽查方式實施的檢查。
第七條 列入經常性稽察項目的重大建設項目, 其招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招標文件發售前5個工作日,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情況和有關時間安排情況一式三份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情況報告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稽察人員有權依法調取、 複製有關文件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稽察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有關保密事項,不得洩露。
稽察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參與評標。
第九條 市稽察辦開展稽察活動, 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聯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共同進行,也可以邀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發展改革委投訴。
市稽察辦負責具體承辦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案件。
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受理的招標投標投訴案件,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天內通知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 市稽察辦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建議,並聽取被稽察單位的意見。
第十二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市稽察辦應當據實作出稽察報告,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三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屬於市發展改革委監督處理範圍內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視情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罰款;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時期參加國家及本市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標資格;
(六)暫停安排建設資金或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對需要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稽察辦的稽察報告提出處理建議,並移交建設、交通、水利、工商、監察等部門予以處理。
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市發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關司法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情況阻礙稽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稽察辦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與被稽察單位串通、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稽察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洩露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造成其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