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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5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明碼標價試行規定

  為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二、零售煙花爆竹使用標價簽、價目表的方式明碼標價。

  三、標價簽、價目表應標明品名、廠家、級別、單位、零售價等內容。

  四、業務主管部門需要實行行業統一的標價方式,標價簽或價目表由業務主管部門設計印製,並確定銷售或發放點。

  五、標價簽、價目表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製。

  六、對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七、本規定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