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1 號
《遼寧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業經2007年10月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遼寧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産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視頻圖像採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信息記錄的視頻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監督。
第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監督,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屬地管理、合法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進行監督。信息産業、建設、交通、文化、質量技術監督、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的相關工作。
因國家安全需要而依法建設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國家安全機關負責管理。
第六條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場所和區域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生産、銷售、儲存場所等重要單位;
(二)機場、港口、車站以及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
(三)商場、賓館、學校、醫院、公園、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停車場等人員聚集場所;
(四)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五)城市主幹道、重要交通路口、廣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市、縣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他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和區域。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在城市主幹道、重要交通路口和廣場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區域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城市基本建設規劃,建設和管理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採取保密措施。
建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禁止在賓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學生、員工宿舍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系統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視頻系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視頻系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向視頻系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公安機關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按照合法、規範和合理佈局的要求進行整合。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證系統安全運行:
(一)對有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二)建立安全檢查、運行維護、應急處理等制度,保持圖像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三)建立值班監看制度,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建立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對圖像信息的錄製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五)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六)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妥善保存圖像資料15日以上,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圖像資料保存1年。
使用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運營、維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拒絕、阻礙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以及圖像信息;
(三)擅自刪改,故意隱匿、毀棄留存期限內圖像信息的原始記錄;
(四)買賣、散發、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五)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用途;
(六)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需要,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視頻圖像系統或者將該系統接入指定的視頻圖像系統。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查看、調取、複製圖像信息,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以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查看、調取、複製圖像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出示批准文件;
(三)出示執法證件;
(四)填寫查看、調取、複製圖像信息情況登記表;
(五)遵守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貢獻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單位及有關人員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建設;逾期未建設的,由公安機關組織建設,費用由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拆除,並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産和公共財産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