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該宗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並徵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該宗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於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佈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該宗教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歷史情況説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説明;
4、徵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範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説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説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該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出具的關於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於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者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徵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徵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等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本項行政許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單體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長度超過10米,群體造像數量超過10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