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2、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3、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並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4、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築、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5、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6、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三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7、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准的,應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等情況;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築、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説明;
4、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説明和承諾書;
5、有關部門對擬用於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築、設施的安全鑒定文件;
6、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七項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應當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場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行政許可程序
1、舉辦活動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活動日的3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聽取活動舉辦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