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築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築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群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建設資金。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項目説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4、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5、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相關證明;
6、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説明;
7、建設資金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築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佈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築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佈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3、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