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共産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共産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産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
第三條 中國共産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産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四條 黨旗的通用規格有下列五種:
一)長288厘米,寬192厘米;
二)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三)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四)長144厘米,寬96厘米;
五)長96厘米,寬64厘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用於懸挂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黨旗和用於懸挂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産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産黨黨旗黨徽制法説明製作。
第六條 黨旗的使用範圍:
一)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挂黨旗。 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挂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挂黨旗。
第七條 黨徽的使用範圍:
一)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挂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三)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四)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
第八條 懸挂黨旗黨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旗黨徽。
第十條 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 本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黨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