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是世界上第五部關於可再生能源的國家綜合法律。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指出,我國正摒棄傳統的發展思維和發展模式,轉向積極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注重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之路。2004年6月我國在國際可再生能源大會上承諾,到2010年將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提高10%。“這表明了中國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決心。”汪紀戎在此間舉行的“21世紀論壇”2005年會議上説。
當前我國單位GDP排放SO2分別是日本、德國、美國的60倍、26倍、8倍,單位GDP 排NOX分別是日本、德國、美國的27倍、16倍和6倍。世界銀行某機構測算認為,我國上世紀90年代中期經濟增長的三分之二是靠透支生態環境實現的。全國煙塵排放量的70%、SO2的90%、NO X67%、CO2的70%都來自燃煤,是大氣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有關部門跟蹤調查表明,SO2濃度每增加0.1%mg/m3基數為0.4mg/m3),呼吸系統疾病死亡人數將遞增5%。汪紀戎説,由此帶來的能源供應緊張、經濟運行質量不高、環境污染加重等一系列問題,直接影響到經濟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影響到國家能源安全,影響到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
汪紀戎表示,除制定實施可再生能源法外,政府將降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口關稅和發電增值稅率、制定優惠的信貸扶持政策。加大開發煤層氣,抽採瓦斯,綜合整治煤礦安全力度,既能有效利用瓦斯這種清潔能源,又可利用CDM機制進行碳交易,做到解放生産力,保護生命、保護資源、保護環境。(顧瑞珍、李薇薇、吳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