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寬境外融資渠道,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和
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通稿 2005年10月23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精神,扶持境內高新技術産業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為上述企業通過國際資本市場融通後續經營發展所需資金提供便利渠道,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其自身的快速發展,不少民營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開始面臨後續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為此,一些企業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境外融資活動,獲得了一定的境外資金。但由於缺乏公開、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規範,中外投資者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資金流出入也面臨一定的障礙,運營成本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對外投、融資游離于現行統計監督體系之外,不利於全面掌握我國對外資産負債狀況和準確分析預測我國涉外經濟形勢。同時,也容易引發企業權益流失、資本違規外逃等問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通知》明確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並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資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要。《通知》明確了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業務的登記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規定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其返程投資企業就可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相關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相關的資金流出入等業務活動。境內企業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等款項。《通知》允許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後,根據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説明書載明的資金使用計劃,調回應在境內安排使用的資金;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潤、紅利等收入應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可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局核準後結匯,用於境內企業的發展壯大,切實發揮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平臺的作用。
《通知》的發佈,將引導企業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降低境外融資的法律風險和融資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場融資環境,規範跨境資本流動秩序。進一步體現各種所有制企業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政策。同時,通過完善登記管理,加強對境外離岸與在岸資金之間流動的統計和監測,有助於全面掌握跨境資本流出入的實際情況,也有助於防範化解可能産生的風險。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11號)和《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29號)同時停止執行。(完)
附:名詞介紹
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産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返程投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或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産,或者協議購買境內資産及以該項資産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向境內企業增資。
境內居民法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境內居民自然人: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或者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但因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自然人。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