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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7日   來源: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訊(記者孫勇)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自2005年1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無論發生升水或貼水,均可按照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所註明貨物的數量和交割結算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通知還規定,對於期貨交易中倉單註冊人註冊貨物時發生升水的,該倉單登出(即提取貨物退出期貨流通)時,註冊人應當就升水部分款項向登出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計提銷項稅額,登出人憑取得的專用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發生貼水的,該倉單登出時,註冊人應當就貼水部分款項向登出人開具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衝減銷項稅額,登出人憑取得的專用發票調減進項稅額,不得由倉單登出人向倉單註冊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冊人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時,應當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標準倉單註冊升貼水單》或《標準倉單登出升貼水單》,按照所註明的升貼水金額向登出人開具,並將升貼水單留存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

    名詞解釋

    升水:是指按照規定的期貨交易規則,所註冊貨物的等級、重量、類別、倉庫位置等相比基準品、基準倉庫為優的,交易所通過升貼水賬戶支付給貨物註冊方的一定差價金額。發生升水時,經多次交易後,標準倉單持有人提取貨物登出倉單時,交易所需通過升貼水賬戶向登出人收取與升水額相等的金額。

    貼水:是指按照規定的期貨交易規則,所註冊貨物的等級、重量、類別、倉庫位置等相比基準品、基準倉庫為劣的,交易所通過升貼水賬戶向貨物註冊方收取的一定差價金額。發生貼水時,經多次交易後,標準倉單持有人提取貨物登出倉單時,交易所需通過升貼水賬戶向登出人支付與貼水額相等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