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發[2005]121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促進貨幣市場基金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將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投資于現金、通知存款、1年以內(含1年)的存款。
二、貨幣市場基金的存款銀行應當是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三、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30%。
四、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應當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議,並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五、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七、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本通知及相關規定,就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資産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八、基金管理人應加強對貨幣市場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
九、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十、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貨幣市場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十一、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