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 30 號
為完善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下同)市場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拓寬公司債券投資主體,推動公司債券市場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現就公司債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債券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但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或發行章程約定不交易流通的債券除外:
(一)依法公開發行;
(二)債權債務關係確立並登記完畢;
(三)發行人具有較完善的治理結構和機制,近兩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四)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
(五)單個投資人持有量不超過該期公司債券發行量的30%。
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應按照上述條件對要求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公司債券進行甄選,符合條件的,確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對本公告發佈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的50個工作日內分期分批安排其交易流通;對本公告發佈後發行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司債券,在其債權債務登記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安排其交易流通。
三、發行人要求安排其發行的公司債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應在中央結算公司和同業中心安排其發行的債券交易流通時,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門批准公司債券發行的文件;
(二)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或發行章程;
(三)公司債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冊(持有人不足30人的,為實際持有人名冊);
(四)發行人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説明;
(五)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其跟蹤評級安排的説明、擔保人資信情況説明及擔保協議(如屬擔保發行);
(六)近兩年是否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説明。
四、發行人應在其發行的公司債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市場投資者披露上述材料的第(二)、(四)、(五)和(六)項內容。
在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場投資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信用跟蹤評級報告。發行人發生主體變更或經營、財務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重大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向市場投資者公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或金融時報、中國證券報進行。
發行人應保證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六、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均可買賣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公司債券。投資者投資公司債券應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切實防範投資公司債券可能帶來的風險。
七、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應至少對1隻公司債券進行雙邊報價,公司債券承銷商要積極開展對公司債券的雙邊報價,促進公司債券交易流通的活躍。同業中心應加強系統建設、完善系統功能,為做市商和公司債券承銷商開展雙邊報價提供技術支持。
八、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管理規定,制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公司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進一步強化內控制度建設,規範內部業務操作規程,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
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切實做好公司債券交易流通的核準工作,加強對公司債券報價、交易、託管和結算等情況的監測分析,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中央結算公司應在安排公司債券交易流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公司債券交易流通審核情況。在每季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該季度公司債券託管結算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公司債券總體託管、跨市場轉託管、結算、非交易過戶以及交易流通核準情況等內容)。
十、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本公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的,由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投資者公告。
十一、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交易流通條件且在中央結算公司託管的公司債券,其轉讓過戶管理辦法由中央結算公司制訂,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