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部關於對三輪汽車免收有關收費等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4]67號)
2004年9月20日 財綜[2004]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廳(局、委):
目前,涉及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包括從事農業生産和營業性運輸的三輪汽車,下同)的各種收費過多過濫,影響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産的積極性。為鼓勵農業生産現代化,促進農業生産發展,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經商農業部,現就三輪汽車免收有關收費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5年1月1日起,對三輪汽車免予收取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對從事田間作業和非營業運輸的三輪汽車免予收取公路養路費。其中:對農民使用三輪汽車免收公路運輸管理費,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財綜[2003]89號)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含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過去發佈的有關文件規定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凡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或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未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均屬於亂收費,三輪汽車用戶可以拒絕繳納,並向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各地要結合減輕農民負擔專項檢查工作,堅決糾正和查處涉及三輪汽車的亂收費行為。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對三輪汽車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嚴格按照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同時,應在收費場所公示涉及三輪汽車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通知規定,並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于2005年2月1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部。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