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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民政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

民發[2004]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農村社會救助工作。早在農業合作化時期,我國就建立了農村五保供養制度,長期堅持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在衣、食、住、醫、葬(教)方面給予保障的政策。這一政策在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生存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全面推開後,五保供養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十分關心,溫家寶總理在十屆人大第二次會議所作《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了“完善農村‘五保戶’生活保障制度,確保供養資金”的要求。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精神,切實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使農村五保對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五保供養工作的重要意義

    五保供養對像是農村最困難的群體。解決這部分人的生活問題,關係到黨和政府在農村工作中的形象。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當前五保供養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憲法所賦予五保對象合法權益,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高度,認真研究解決稅費改革新形勢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民政、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把妥善解決好五保對象生活、實現五保對象“應保盡保”,列為當前和今後工作的重點,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水平。

    二、規範五保管理,實現 “應保盡保”

    農村五保供養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各地民政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對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供養對像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1.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2.無勞動能力的;3.無生活來源的。五保對象的審批程序為:由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初審,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並頒發《五保供養證書》。五保供養的形式分為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對於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受委託的扶養人和五保對象簽訂五保供養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落實服務責任制和幫扶措施。對於在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要簽訂入院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五保供養標準要確保五保對象生活達到當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養要包括以下內容:供給糧油和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住房;及時治療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辦理喪葬事宜;五保對像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

    各地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搞好五保對象的認定、審核、審批和發證工作,實現“應保盡保”。

    三、加強資金管理,確保五保供養資金落實

    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後,農村五保供養資金髮生了變化,除保留原由集體經營收入開支的以外,從農業稅附加收入中列支;村級開支確有困難的,鄉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免徵、減徵農業稅及其附加後,原從農業稅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養資金,列入縣鄉財政預算。地方在安排使用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確保五保供養資金的落實,不得截留、挪用。

    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五保供養資金及時足額發放。集中供養經費可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直接撥付敬老院;分散供養經費可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通過銀行直接發放到戶。

    四、進一步加強敬老院建設

    各地要統籌規劃,積極支持敬老院建設。各級民政、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9號)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推進農村敬老院管理體制改革。要把農村敬老院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快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改造步伐。要充分利用鄉鎮合併後的閒置資源,改造和完善現有農村敬老院服務設施,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農村敬老院或資助農村敬老院建設。要落實各項對社會福利事業的優惠政策,積極扶持農村敬老院根據自身條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農村敬老院要根據《老年人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基本規範》, 加強內部管理,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同時,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探索適合自身實際的以副養院辦法,走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路子。

    五、發動社會力量,支持五保供養工作

    各地要加快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發展步伐。在發揮各級政府作用的同時,要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鄰里互助的傳統美德,廣泛發動社會力量,積極挖掘民間資源,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五保供養工作的良好局面,營造農村尊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在保證五保供養經費財政投入基礎上,要繼續發揮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五保戶承包的土地由村集體或受委託的扶養人代為耕種的,集體或受委託的扶養人要根據五保供養協議(或敬老院入院協議),對五保對象的生活給予必要補助或幫扶。各地民政部門在開展社會捐助活動中募集的物資,應當優先用於解決農村五保戶的生活需要。

    六、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五保供養政策落實

    要建立五保供養信息公開制度。各地要公開五保供養申請條件、審批程序,五保供養標準和五保供養資金髮放與使用情況。同時,各地民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讓全社會監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要建立定期檢查和情況通報制度。各地要定期檢查五保供養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五保供養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對五保供養搞得好,政策落實到位的地方,給予通報表揚;對於五保供養政策落實不力,未按規定程序審批、不如實上報、弄虛作假的單位,一經發現,給予通報批評,並提交有關部門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於挪用、擠佔五保供養經費的,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加強領導,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狠抓督促落實。工作推進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