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的通知
黔府辦發[2004] 73號 發文日期:2004-8-23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切實保障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是安排好困難群眾生産和生活的重點,也是新階段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做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在全省逐步建立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的認識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困難群眾,是農村中最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難群體。做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保障,關係到社會穩定,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建設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我省農村貧困人口多,特困群眾救助工作任務繁重。有步驟地建立和實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是省委、省人民政府為保障農村特困群眾基本生活作出的重大決策。各級各部門要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富民興黔事業的戰略高度和自覺服從、服務於推進新階段扶貧開發工作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實。
二、突出重點,分類施救,有步驟地建立和實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
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要堅持 “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子女贍養、穩定土地政策”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區分不同對象,分類實施救助。對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要按照《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納入供養範圍,給予定期救助。對於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群眾,按照每人每年不低於200元的標準,給予定期救助。對於因災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以及享受了五保供養、優撫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濟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給予臨時救濟。
建立和實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要結合全省新階段扶貧開發工作的總體思路、工作重點和目標任務,突出重點,逐步推進。2003年,我省已在100個一類重點扶貧鄉(鎮)建立和實施了農村特困群眾定期救助制度,2004年,各地要在2003年的基礎上,按照已定標准將實施救助制度的範圍擴大到50個扶貧開發重點縣的二類鄉(鎮)。以後逐年擴大,到2007年,在全省農村全面建立和實施特困群眾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和實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的地方,要認真做好困難群眾救濟工作,保障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並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建立和實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
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大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救助資金建立和實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千方百計落實救助資金。全省所需農村特困群眾救助經費採取分級負責,省、地(州、市)、縣(市、區)按4:2:4的比例分擔。每年年底,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
上述原則,核定救助對象,提出下一年度所需資金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省級負責籌集的部分,主要用於對財政困難地區的扶持。五保供養所需經費,各級要按照每人每年補助不低於625元的標準,從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統籌解決,確保落實。針對目前全省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農村敬老院數量少,部分農村敬老院又亟需搬遷、改造和擴建的實際,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加強農村敬老院建設和設施改造,提高五保集中供養比例。
四、規範操作程序,完善監督機制,推進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要儘快制訂和完善農村特困群眾救助申報制度和審核辦法,規範特困群眾救助申請、審批、發放和監督的程序。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切實將所有特困群眾納入救助範圍。特困群眾的認定,要按照本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村民代表會評議、村民委員會申報、鄉(鎮)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核準的程序進行。各地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農村各類特困人員進行分類登記造冊。經核定的定期救助對象,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編號,按戶發放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農村五保供養證》、《貴州省農村特困群眾救助證》,由鄉(鎮、街道)民政工作機構按季度發放救助金。
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要堅持實行民主管理,切實做到公正透明,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村民委員會初定申報前和經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後的擬救助對象,都要在其所在村民委員會張榜公佈一週。村民委員會要將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員名單、領取救助金數額,在村務公開欄中設置固定欄目,予以長期公佈。各級民政部門要將農村特困救助有關政策、規定、救助金額、救助人數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救助對象公開。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落到實處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週密部署,確保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制度落到實處。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協調和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管理工作及建立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的指導;財政部門要將救助資金納入預算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扶貧部門要在農業技術培訓、扶貧項目扶持等方面對特困群眾進行重點幫扶;教育、勞動保障、建設、衛生、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農村特困群眾的救助工作,要研究制定和認真落實農村特困群眾在子女入學、住房、稅收、水、電等方面的救助政策,搞好各項社會救助措施銜接。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形成全社會互助互濟的良好風尚。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省民政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等部門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及時了解有關情況,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