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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員:9652起案件透視“陽光執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楊維漢、卜雲彤)“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陽光”執法才能避免腐敗。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檢察機關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是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推行的一項改革措施,經過兩年多的試點,取得了明顯成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截至去年底,全國有80%的檢察院實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對9652件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監督。

    過去,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某些環節和部位缺乏外部有序的剛性監督,所以人們經常議論:“檢察機關監督別人,誰來監督檢察機關?”有的人説,個別檢察機關想查誰就查誰,自己立案,自己偵查,自己消化(如撤案、不起訴),執法隨意性太大。

    面對查辦職務犯罪中存在的問題和外界的質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的話鏗鏘有力、擲地有聲:“我們必須正視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回答‘誰來監督檢察機關’的問題。對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的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檢察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各項檢察權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擬撤銷的、擬不起訴的案件都在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之列;應當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辦案人員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等情況,人民監督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

    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辦理裴某涉嫌貪污案,裴某提出身患疾病不服逮捕決定的申辯,檢察機關認為裴所患的並非是不能羈押的疾病,擬維持原逮捕決定。人民監督員監督後不同意檢察機關維持逮捕決定的意見,認為本案證據已經固定,裴某患病也是事實,變更強制措施不會發生社會危害。檢察機關採納了監督意見,依法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裴某取保候審期間在家人陪同下到南京、上海等地求醫使病情有所好轉,也沒有影響此案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兩年多的時間裏,人民監督員試點範圍從全國10個省區市檢察機關到目前全國80%的檢察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樊崇義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表達了看法:它是人民群眾有效參與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也是檢察機關接受群眾監督的一種途徑。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表示,隨著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行,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的透明度,使社會各界都能夠對檢察工作進行了解,從而有效實現了全社會對執法部門的監督。

    “把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拿出來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這是‘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具體體現。”全國人大代表陳文清説,“人民監督員不是簡單、籠統地對檢察機關的工作宏觀地提提意見,而是對檢察機關辦理的具體案件實施監督。它對檢察機關正確實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敗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保證執法、司法、守法等各項法律實施活動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和糾正執法、司法偏差,防止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腐敗現象。”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何素斌呼籲對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她説,“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有組織形態的社會力量對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監督的剛性制度,是著眼于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的一項整體性監督制度。因此,構建這項制度的內容必須由全國人大來制定法律,保障‘陽光執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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