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省轄區增設倉庫作出規定
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省轄區增設倉庫作出規定。
《規定》指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省轄區增設倉庫,倉庫設置條件應符合倉庫所在地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驗收標準的要求,並具有倉庫與經營企業本部互聯的能夠時時交換醫療器械儲存、出入庫數據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跨省轄區設置倉庫的,應由經營企業向《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經核準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經營許可的相關規定,對所設置的倉庫進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規定》強調,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省轄區設置的倉庫只能從事與本企業購銷業務有關的物流活動;日常監管由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