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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治理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國減負[2005]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

    “全面落實已經公佈取消的收費項目。《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以下簡稱中央《決定》)下發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公佈取消的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等項目,適用於非公有制企業,各地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不得變換名目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涉企收費項目目錄規定執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須按照財政部發佈的涉企基金項目目錄規定執行,目錄以外收取的,企業有權拒繳。”

    “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業收費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項目和各種攤派,均一律取消。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公有制企業實行統一政策,取消專門針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項目和各種攤派等歧視性收費規定。”

    “建立健全審批、收繳和使用管理制度。今後,所有新增加涉及非公有制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項目,必須按中央《決定》規定的審批管理制度執行。所有上述收費要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憑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財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否則,企業應拒絕交費。實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規範收費行為。”

    “放寬非公有制企業市場準入。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初創小企業減免登記註冊費。對不執行國家關於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優惠政策,應立即予以糾正。取消針對非公有制企業在市場準入、土地使用、進出口貿易、金融信貸等方面的歧視性政策。”

    “禁止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檢查、亂評比、亂培訓、亂拉贊助。堅決糾正以各種名義舉辦的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評比或變相評比活動。今後,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務院批准外,不得舉辦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各種評比活動。任何行政機關和單位都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業參加強制性的收費培訓,凡是行政機關和單位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進行的強制性的培訓,組織者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