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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

  商業銀行嚴禁以房地産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房地産開發貸款,並要求企業自有資金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對土地儲備機構發放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産貸款,嚴禁跨地區使用;商業銀行不得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

  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仍執行20%的規定;“對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應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抵借比不得超過6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並且所購商業用房為竣工驗收的房屋”。(人民銀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