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各地要公佈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普通住房的平均交易價格,每半年公佈一次。2005年6月1日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徵營業稅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免徵營業稅,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作為差額徵稅的扣除憑證。(稅務總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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