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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房屋的成交價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對外銷售房屋的成交價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納稅人出具的房屋産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所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個人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産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適用國稅發[2005]89號的有關規定。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産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稅務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