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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鐵運[2005]18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第一章“總則”規定:

    第三條 防洪工作以“全員防洪,科學防洪”為指導思想,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力搶修,當年復舊”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洪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洪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鐵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洪的義務。必要時,鐵路部門可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有關規定請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支援防洪搶險。在發生水害地點周圍的鐵路施工隊伍,應在鐵路局統一指揮下積極參加防洪搶險。

    第六條 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指導下,鐵路各單位應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協調相關的防洪工作,實行同沿線有關單位和地方政府防汛抗旱部門聯防,爭取地方群眾積極支持。

    第七條 鐵路運營部門要適時對基礎設施的抗洪能力進行檢定,積極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鐵路運輸設備;對危及行車安全的設備病害,必須採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設備抗洪能力。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汛期要加強對危及行車安全處所的檢查、監測,嚴格執行汛期安全行車措施,防止發生行車事故,以保證人民生命財産的安全。

    第九條 既有鐵路技術改造,其設計應滿足規範規定的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響既有線抗洪能力。新建鐵路工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地方相關工程、設施、環境等對鐵路防洪能力的影響。

    第十條 鐵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現代化科學技術,在預防、預警、搶險和復舊等環節,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應用統一的信息系統平臺,提高防洪工作和裝備水平,使鐵路防洪逐步實現現代化。(鐵道部提供)

    第五章“防洪與搶險”規定:

    第三十四條 鐵路局防洪指揮部,應根據當地的汛情規律,確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根據汛情變化,必要時適當延長防洪值班期。

    汛期內,各級防洪辦事機構應日夜值班,密切同地方防汛、氣象及水利部門聯絡,及時準確地向防洪指揮部提供有關天氣預報、水情預報和風暴潮預報。通信設施、交通工具必須服從防洪工作需要,優先為防洪搶險服務。

    第三十五條 為了確保汛期行車安全,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汛期安全行車措施。當遇有大風、連續降雨、大到暴雨時,運輸、機務、工務、電務等主要行車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把好安全關。各鐵路局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汛期安全行車措施制訂相應的具體執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汛期,工務段應嚴格執行對線、橋病害處所的檢查、監視及看守制度。設有巡守工的橋梁,要定時觀測記錄水位和淺基墩臺沖刷的情況,嚴格執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工區、領工區應執行冒雨檢查制度。汛期內,各工區應有一定的人員留宿,以便夜間冒雨檢查和參加搶險。工務段應為留宿人員設置必要的備品。在業餘時間及假日出動檢查者,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汛期工務段及有關單位應有軌道車及汽車司機在單位值宿。

    第三十七條 遇有災害天氣預報時,有關防洪指揮部應有領導值班,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加強檢查、看守,保證行車安全。一旦發生水害,要由領導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全力搶修,迅速搶通。

    第三十八條 遇有影響行車和危及行車安全的水害時,有關單位應迅速將災情調查清楚,把發生的時間、地點、雨情、水情、災情、搶險情況和預計搶通時間分別逐級上報,報鐵道部時間:

    (一)正線——在2小時以內;其中京廣、京滬、隴海、京九、浙贛線和京哈通道在1小時以內。

    (二)站線在4小時以內。

    (三)水害現場搶險情況每4小時向部防洪指揮部彙報一次。

    搶險所需材料、勞力和機具設備,各有關部門要優先供應。

    第三十九條 一般小水害,短時間可以搶通者,應由水害發生單位就近組織搶修。

    遇有較大水害,搶修比較困難,短時間不易搶通者,由鐵路局組織搶修。

    水害嚴重或特別嚴重、搶修技術複雜、施工困難、工期較長者,由鐵道部組織指揮有關鐵路局、並召集有關施工、設計單位參加聯合搶修。設計單位必須攜帶有關勘測、設計資料參加搶修和制定復舊方案。

    在水害搶修中,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請工程、設計部門參加,必要時可請當地軍民或廠礦企業支援。

    鐵道部和鐵路局根據水害嚴重程度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水害應急響應的分級標準和應急響應行動由鐵路防洪應急預案規定。

    第四十條 搶修方案既要考慮“先通後固”,縮短斷道時間,又要考慮確保行車安全和將來正式修復的工程條件。在搶修通車後應立即進行加固,逐步提高速度,儘快恢復正常運輸。

    第四十一條 防洪搶險期間,公安部門應按照防洪指揮部的要求,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搶險物資被盜和對鐵路設施的破壞活動,維持搶險現場秩序。

    第四十二條 鐵路橋涵等排水設施是確保鐵路安全的重要設備,未經鐵路防洪指揮部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障阻水或排放超過設計標準的流量。

    第四十三條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而要破路排洪時,必須報經鐵道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准。影響較大時,須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必要時報國務院批准,方可實施。(鐵道部提供)